三聯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事宜(更正)
(97/11/18 17:02:54)
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

(5493)三聯科技-更正公告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事宜

1.事實發生日:97/10/29
2.發生緣由:
(1)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六條第(二)項規定,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,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,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貳仟萬元(發行總額之10%)時,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「債券收回通知書」(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,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),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,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(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)計算收回價格,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。
(2)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:97年11月24日至97年12月23日。
(3)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:97年12月23日。
(4)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:97年12月24日。
(5)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:97年11月20日。
(6)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面額即每張新台幣100,000元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。
(7)本公司將統一於98年1月2日匯款予申請贖回債券持有人。
(8)債券收回程序:
1.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之始日(97年11月24日)起至屆滿日(97年12月23日)之前二營業日止,檢附(1)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/贖回/賣回申請書(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),並填妥匯款帳號、加蓋集保帳戶印鑑;(2)證券存摺;(3)印鑑卡;(4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。
2.債權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(於送達時即生效力,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),若債券持有人於「債券收回通知書」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,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,本公司則按當時之轉換價格19.8元,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,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。
(9)公司股務代理機構(包括地址及電話):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;地址: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;電話:(02)2181-1911。
3.其它應敘明事項:更正本公司97年10月29日公告二點公告:
1.發生緣由(2)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誤植為:97年11月24日至97年12月19日,更正為97年11月24日至97年12月23日。
2.發生緣由(5)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誤植為98年11月20日,更正為:97年11月20日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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